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單位產品污染物排放量。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新建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污染控制與管理。
本標準適用范圍為發酵酒精和白酒生產企業水污染控制與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較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6920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7478 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
GB 7488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GB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 13223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327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發酵酒精工業
指以谷物、薯類或糖蜜等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而制成食用酒精、工業酒精、變性燃料乙醇的工業。
3.2 白酒工業
指以糧谷、薯類或代用品等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而制成白酒和用食用酒精勾兌成白酒的工業。
3.3 單位產品污染物排放量
指在生產過程中,每生產一噸酒精或白酒,直接由生產工藝排出的污染物量,以 kg/t計。